作者:岫岩满族自治县 点击次数:262 发布时间:2019-12-19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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岫岩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发展中心
岫 岩 满 族 自 治 县 财 政 局
岫农发中心发 [2019] 号
关于印发《岫岩县2019年农业机械
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区)办事处人民政府:
按照《辽宁省农委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18〕90号)、《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辽农机〔2019〕140号)文件要求,县农业农村发展中心、县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岫岩县2019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岫岩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发展中心 岫岩满族自治县财政局
二0一九年七月一日
抄报:市农业农村发展中心、县政府金县长、
岫岩县2019年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省农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18]90号)、《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辽农机〔2019〕140号)文件要求,结合岫岩补贴工作实际,岫岩县农业农村发展中心、财政局联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辽宁省农委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和《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的要求,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全力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发展的需求;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提升农机作业质量;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
二、补贴机具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范围。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在2018年11类24小类45个品目的基础上,增加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有机肥加工设备、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等4个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品目,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1类24小类49个品目(详见附件1),实行年度动态调整和补贴范围内所有机具敞开补贴。
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2019-2020年节能日光温室钢结构骨架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19〕125号)组织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19〕117号)组织实施。
(二)补贴机具。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一是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二是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三是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机具省内实行统一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照《辽宁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19年第一批调整)》公告执行(详见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2019年新增的4个品目和4个待定的品目补贴额将依据农业农村部调整后的标准进行测算,于第二批进行公告。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偏高时,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本省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可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视情况优化调整该产品补贴额。
《辽宁省农委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18〕90号)中“当年补贴政策期限内,个人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有关规定暂不执行,补贴额度按照规定额度据实兑付。
三、补贴对象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四、补贴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一)机具投档。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按规定自主投档,通过补贴机具投档软件提交有关资料、确定补贴产品经销企业。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省农委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形式审核,集中公布投档产品信息汇总表。原则上每年安排三次补贴产品投档。
(二)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支持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三)申请补贴。购机者自主向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农机补贴窗口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提交身份证明(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发票等材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办理牌证照。为方便购机者申请补贴,2019年增加使用手机APP申请补贴方式,即由购机者通过手机APP操作方式,向县农业农村发展中心提出补贴申请。具体方法按照“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行政通知”中《辽宁省手机APP 申请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手册》操作。
(四)核实查验。农机部门负责制定核实工作制度,开展机具核实。对补贴额较高的机具和享受补贴额度较大的购机户要重点核实。重点加强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核实监管。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要求,农业农村发展中心负责制定完善补贴机具核验制度,加强备案审核;建立健全补贴机具核验内部控制流程,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进一步强化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对补贴机具核验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指导、监督作用,加强对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加强农机试验鉴定、补贴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互联互通。要强化落实牌证管理机具先办理牌证后申领补贴的规定,实现核验与审核补贴申领分开。对于牌证管理机具,购机者在办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时进行首次核验,于购机申请批准后进行二次核验。
(五)资金兑付。县农业农村发展中心要及时将符合要求的购机者相关材料和公示结果转交县财政局,县财政局经审核后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号将补贴资金兑付给购机者并通报县农业农村发展中心。县农业农村发展中心与县财政局密切配合,提交相关资料兑付资金。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的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县农业农村发展中心要组织完成有关信息录入确认和统计上报工作,同时向社会公布补贴资金使用进度。
2018年购买的补贴机具没有申请补贴的购机者可在农业农村发展中心规定时间内到县政务中心农机补贴窗口办理申请手续,过期不予办理,补贴额以2019年辽宁省补贴目录为准。
县农业农村发展中心在受理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3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内完成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购机者。县财政局根据县农业农村发展中心提出的资金兑付申请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兑付资金。对因资金不足需要延期兑付的,由县财政局和农业农村发展中心及时告知购机者,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
五、工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县农业农村发展中心和财政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层层落实责任。切实加强政策实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农机化、财政部门联合监管机制,落实省级及以下农机化、财政等相关部门指导监督责任。加强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建设,完善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领导小组的政策实施领导责任、县农业农村发展中心组织实施责任和县财政局补贴兑付与资金监管责任。强化对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关键重点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升政策实施和风险防控能力,严禁有关人员以各种形式直接或间接进行补贴机具经营活动。农业农村发展中心、财政局要以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操作流程为主线,逐项工作、逐一环节梳理查找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升补贴政策实施规范性,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
(二)加强制度建设。县农业农村发展中心围绕补贴政策实施的关键环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补贴工作具体流程、具体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工作标准,让制度规范工作,让制度规范行为。农业农村发展中心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中《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加快制定完善机具核验方面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明确核验内容和标准,科学设置核验岗位和工作职责,让工作人员知道核什么、怎么核,切实把好机具核验关。关于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和强化农机生产企业规范参与补贴政策实施承诺制有关工作,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文件要求执行。
(三)全面公开信息。县农业农村发展中心要进一步完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全面及时公开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对象、资金兑付情况、农机化和财政部门的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补贴资金规模、使用进度等各类信息,并按规定与省级及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办或指定的网站实现链接,全面接受社会监督。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和“益农信息社”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四)强化违规查处。县农业农村发展中心、财政局要加强对违规行为的联合调查处理工作,对涉嫌较重或严重的违规行为,及时报请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理,必要时按规定报省级农机化、财政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并组织调查处理。在调查处理违规行为过程中,发现有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有农机产销企业、购机者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现有农机产销企业违规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岫岩满族自治县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
2.辽宁省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附件1
岫岩满族自治县2019年
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金明龙 县政府党组成员
副组长:关 野 县财政局局长
宿晓升 县农业农村发展中心主任
马文峰 县财政局副局长
赵佩杰 县农业农村发展中心副主任
成 员:宁 建 县财政局农财科科长
石 光 县农业农村发展中心财务工作室主任
朱俊峰 县农业农村发展中心办公室主任
刘世迎 县农业农村发展中心党办主任
王 斌 县农业农村发展中心农机工作室主任
冷长福 县农机监理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发展中心农机工作室,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赵佩杰兼任。
附件2
辽宁省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
种类范围
(11大类、24小类、49个品目)
机具大类 | 机具小类 | 品 目 | 备 注 |
耕整地机械 | 耕地机械 | 旋耕机(含履带自走式旋耕机) | |
深松机 | |||
铧式犁 | |||
微耕机 | |||
整地机械 | 灭茬机 | ||
起垄机 | |||
圆盘耙 | |||
联合整地机 | |||
驱动耙 | |||
种植施肥机械 | 播种机械 | 穴播机 | |
免耕播种机 | |||
根茎作物播种机 | |||
栽植机械 | 水稻插秧机 | ||
育苗机械设备 | 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 ||
施肥机械 | 施肥机(含水稻侧深施肥装置) | ||
田间管理机械 | 植保机械 | 喷杆喷雾机 | |
中耕机械 | 田园管理机 | ||
收获机械 | 谷物收获机械 | 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 |
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 |||
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 |||
玉米收获机械 | 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 ||
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 |||
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 | |||
收获机械 |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 青饲料收获机 | |
打(压)捆机 | |||
搂草机 | |||
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 秸秆粉碎还田机 | ||
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 薯类收获机 | ||
花生收获机 | |||
收获后处理机械 | 干燥机械 | 谷物烘干机 | |
清选机械 | 粮食清选机 | ||
脱粒机械 | 玉米脱粒机 | ||
动力机械 | 拖拉机 | 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 |
手扶拖拉机 | |||
畜牧机械 | 饲养机械 | 孵化机 | |
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 揉丝机 | ||
饲料混合机 | |||
颗粒饲料压制机 | |||
压块机 | |||
秸秆膨化机 | |||
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 果蔬加工机械 | 水果分级机 | |
剥壳(去皮)机械 | 花生脱壳机 | ||
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 废弃物处理设备 | 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 |
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 |||
有机肥加工设备 | |||
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 |||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 |||
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 平地机械 | 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 |
其它机械 | 其它机械 | 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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